文山三七国际交易中心数字产业平台--交易规则

2022-10-2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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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线上交易秩序,为保障数字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参照数字平台服务协议,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文山三七国际交易中心数字产业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平台)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数字平台签署的协议、服务条款、交易规则等。 

第四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数字平台签署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数字平台有权酌情处理,数字平台对用户的处理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平台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本平台会员提供三七货物的交易、交割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六条 本平台有权对会员通过平台网站发生的线上交易进行监管,并有权对会员之间的款项支付、货物交收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数字平台是指面向企业端用户的三七原料在线信息发布及交易商城平台,平台采用企业入驻平台开店经营的模式,平台为交易环节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用户指通过数字平台注册流程的商户,分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一个企业用户可以拥有多个登录账户,一个个人用户只能拥有一个登录账户。 

第九条  买家是指通过平台注册并认证后的所有用户,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 

第十条 卖家是指通过平台注册并认证后的企业用户,必须要拥有营业执照才可以在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货物。 

第十一条  店铺是指通过认证后的企业用户在平台开设的销售产品的店铺。 

第十二条  订单指买家向卖家拍下产品的合约。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三条  货物资源的发布 

货物资源是指卖家拥有并在数字平台上架出售的产品,由卖家提供货物品类、质量、规格等文字描述、图片的描述。卖家须按照数字平台的相关规则进行可售资源的添加、下架等操作。卖家应确保发布的商品及产品描述为真实有效。若上架的资源在售卖期间的产品描述等有变化的,卖家可以对产品描述进行直接修改。卖家应该保证产品描述不存在任何虚假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否则因虚假信息产生的纠纷,数字平台有权追究卖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源下架,封锁账号等措施。买家提货前,货物存放在仓库所产生的仓储费及相关杂费由买卖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货物资源的求购 

买家提供所求购货物的品类、质量、规格等货物的详细描述。买家应该保证所求购产品描述不存在任何虚假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否则因虚假信息产生的纠纷,数字平台有权追究买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求购信息的下架,封锁账号等措施。买家提货前,货物存放在仓库所产生的仓储费及相关杂费由买卖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交易协商 

买家/卖家可以在数字平台上根据关键词查询产品资源信息,对于意向产品,买家/卖家可以在双方确认订单后进行线下沟通。 

第十六条 订单生成 

买家提交订单时,请您仔细确认所购货物的品名、价格、数量、质量、规格、所在仓库等信息。若您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交易过程中出现利益损失的,则自行承担任何责任。买家提交订单后,该批资源即被锁定,其他买家无法购买该订单内的所有产品资源。 

第十七条 订单生效 

订单于卖家确认订单后即时生效,如卖方未在平台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订单确认,则订单将自动关闭,买家如需继续交易的,应重新提交订单。订单生效后,买家与卖家之间应及时完成线下交易流程。买卖双方线下签订合同,具体规则优先适用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提货由买卖双方线下沟通完成,平台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提货流程。订单生效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生效订单履行各自义务,直至订单完成。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 

卖家在买家者收货完成后,应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完成确认,并上传相关的交易凭证。因货物原因产生的补退款,由买卖双方线下沟通、操作补退款。 

第十九条 发票 

发票开具及邮寄等相关事宜,应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买家未进行收货确认的,卖家可拒绝开具发票。 

第四章 质量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产生交易争议,平台有权根据本规则决定是否受理相关争议投诉。对于决定受理的争议,数字平台将根据本规则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数字平台有权根据已搜集到的资料或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因在撮合业务中,数字平台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发生产品质量异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数字平台不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可请求数字平台作为中立第三方协助双方调解,数字平台给出的调解建议仅供参考,最终调解结果以买卖双方的合意为准;若调解不成,买卖双方可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任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数字平台举报,数字平台会根据调查确定后的具体事实协助处理,并视违约情节视情节轻重对违约方给予负面评价、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数字平台账号、在数字平台上进行公告等处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对其通过数字平台确定的订单和根据订单线下签署的交易相关合同负有全面、诚信履行的义务。交易一方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的视为违约:(1)买家未按确定的订单和线下交易合同(如签署)约定,在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2)买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验收(但因卖家违约导致的除外);(3)卖家未能按约交货给买家;(4)卖家提供给买家的货物与卖家挂牌信息不符;(5)卖家未按约定开票,或者开票不合规的。就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也可向平台举报,平台会根据调查确定后的具体事实协助处理,并视违约情节视情节轻重对违约方给予负面评价、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平台账号、在平台上进行公告等处理。 

第六章 免责声明 

第二十五条 数字平台撮合模式下,数字平台未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沟通,三七产品其本质是集中平台卖家的信息供平台买家查询,数字平台并不享有对商品的定价权和选择权,也无法就卖家履行情况进行任何保证。 

第二十六条 数字平台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不会且不能牵涉进交易各方的交易当中,且不对买卖双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但数字平台将尽力协助守约方协调处理纠纷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数字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数字平台作为违法犯罪工具。一经发现,数字平台将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数字平台账号、在数字平台上进行公告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数字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交易习惯、客观条件等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按修订后的规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文山三七国际交易中心数字产业平台服务协议》及其它以本平台名义发布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均属不可分割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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